金融监管政策库|典当行业政策最全梳理(2019金融办对典当管理办法)
2018年国家机构改革赋予了地方政府一定的金融监管职能,具体体现是地方金融办升格为地方金融监管局。权力大了,相应的责任也就越大。升级后的地方金融局要承担7 4行业机构的监管职责。此前,“7 4”行业长期处于多头监管的格局,相关法律法规以及部门规章制度“政出多门”,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工作人员亟需对政策进行全面了解。
金融监管政策库专题栏目将持续对地方金融监管“7 4”行业进行政策梳理,敬请期待。
第三期:典当行业政策最全梳理
一、典当行相关概念
典当定义:典当是指当户将其动产、财产权利作为当物质押或者将其房地产作为当物 抵押给典当行,交付一定比例费用,取得当金,并在约定期限内支付当金利息、偿还当金、赎回当物的行为。
来源:商务部《典当管理办法》
典当行定义:典当行,是指依照《典当管理办法》设立的专门从事典当活动的企业法人,其组织形式与组织机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来源:商务部《典当管理办法》
二、典当行业发展概况
1987年12月,四川省成都市开办了新中国第一家典当行———成都市华茂典当服务商行,率先恢复了古老的典当业。
1996年4月,中国人民银行颁发《典当行管理暂行办法》,与公安部联合对典当业进行监管,成为典当明确的主管机关。
2000年6月,经国务院批准,典当业作为特殊工商企业移交国家经贸委监管。
2001年,国家经贸委和公安部联合对典当业进行全面清理整改,仅保留了890家合格的典当企业,并于2001年8月,重新颁发了新的 《典当行管理办法》,鼓励典当业适应市场发展需要,服务中小企业,允许开办房地产抵押业务,扩大经营规模。
2003年6月,典当业划归新设立的商务部、公安部监管。
2005年,商务部、公安部联合颁发了新的《典当管理办法》,至此典当行业进入一个快速发展期。2018年典当机构数量增长至8657家。
2018年,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商务部将制定典当行业务经营和监管规则职责划给中国银保监会,具体由普惠金融部管理。
2019年,中国银保监会开始行使监管职权发布《关于明确典当行监督管理有关事项的函》(普惠金融部〔2019〕13号),同年发布《典当行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普惠金融部[2019]28号)。
2020年,中国银保监会发布《关于加强典当行业监督管理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0〕38号),典当业监管步入正轨。
三、典当行业监管变迁政策脉络
从典当行业政策脉络来看,典当行业监管经历了多个部门,人民银行—国家经贸委—商务部—银保监会。
1996年4月,中国人民银行颁发《典当行管理暂行办法》,明确了央行与公安部联合对典当业进行监管。2000年6月,经国务院批准,典当业作为特殊工商企业移交国家经贸委监管。2003年6月,典当业划归新设立的商务部、公安部监管。2018年,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商务部将制定典当行业务经营和监管规则职责划给中国银保监会。
政策法规以部门管理办法、规定 通知,银保监会办法尚在征求意见中。并无行政法规,2011年国务院法制办《典当行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但无下文。
2001 年国家经贸委颁布了《典当管理办法》,对经营范围作出重大扩展,增加了财产权利质押业务、房地产典当业务、限额内绝当物品的变卖、鉴定评估及咨询服务,为典当行的发展扩充了广泛的空间。
2005 年商务部《典当管理办法》继承了 2001 年经贸委《典当管理办法》规定的经营范围,典当行不得经营的业务增加了动产抵押典当。
2012 年 12 月 5 日商务部颁布《典当行业监管规定》,加强对股票等财产权利典当业务的监督管理。禁止和预防典当行违规融资参与上市股票炒作,或为客户提供股票交易资金。禁止以证券交易账户资产为质押的股票典当业务。
2019年,银保监会发布了《关于明确典当行监督管理有关事项的函》明确典当行业监管沿用商务部管理制度,并明确了年审内容。《典当行业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正在紧锣密鼓加紧修订中。
2020年,中国银保监会普惠金融部发布《关于加强典当行业监督管理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0〕38号,《通知》中鼓励增资、合理确定息费、强化非现场监管、明确“失联”和“空壳”企业的标准、减少年审次数延长年审期限、鼓励出台扶持政策、提供融资支持,体现了新的管理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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