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部内控审计方案:6大方面68项关注点【收藏】(财务内审内控)
为规范企业财务管理工作,推进企业财务管理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和执行,按照公司20XX年审计工作计划,对财务部开展财务管理内控制度审计。为确保审计有效顺利开展,制定本方案。
一、审计目的
通过对财务管理内控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进行审计,查找财务管理中的薄弱环节及存在问题,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财务管理,加强内部会计监督,从而提高企业会计信息质量,保护资产的安全完整,确保经营目标的全面完成。
二、审计范围
本次审计范围为XX财务管理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和执行情况,根据工作需要可适当延伸。
三、审计内容及重点
在了解企业财务管理现状的基础上,重点关注预算管理、成本管理、资金管理、资产管理、融资等方面的内控制度的建立及执行情况。
(一)资金管理
1.资金管理制度建设
- 是否按照国家和公司资金管理的要求建立资金管理制度。包括岗位责任分离制度、货币资金授权批准制度、现金收支控制制度、银行存款控制制度、其他货币资金控制制度及货币资金监督检查制度等。
- 职责分工和授权审批程序是否明确规范,办理资金业务不相容岗位是否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
2.资金预算管理
- 企业的资金管理是否纳入预算管理范围;
- 是否按预算管理的规定定期编制资金月度预算;
- 企业的各项费用开支是否均纳入资金预算。
3.资金使用、审批、支付
- 是否对企业资金使用进行分类管理;
- 资本性资金支出、专项管理的成本费用支出及管理费用支出等不同支出的资金是否规定了不同的审批程序,各项支出的审批流程及审批权限[各类审计方法案例报告模板关注公众号内审网可获取,内审网注]是否明确;
- 资金支付的申请、审批、复核和办理是否按照规定执行,财务部门在执行资金支付程序时,是否实行计划、审核、支付的独立程序,并定期核对;
- 各项捐赠支出及大额资金支付的审批是否符合制度规定。
4.资金安全管理
- 是否严格执行资金管理岗位责任制,出纳人员是否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 是否存在一人办理货币资金业务全过程的情况;
- 是否存在未经授权的机构或人员办理资金业务或直接接触货币资金的情况,是否存在越权审批的情况;
- 使用电子支付的单位,操作人员是否加强对交易和支付行为的审核,根据操作授权和密码进行规范操作,个人证书和密码是否由责任人保管。
5.现金和银行存款管理
- 库存现金是否符合制度规定,是否严格执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对不属于现金开支范围的业务是否通过银行办理转账结算;
- 是否定期或不定期地对现金进行盘点,是否存在“白条抵库"等情况;
- 取得的资金收入是否及时入账,是否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是否存在收款不入账,账外设账,“坐支"收入的情况;
- 银行账户的开立、变更、注销是否经上级批准;资金账户是否专门设立,是否全部纳入财务部门管理;
- 其他部门和人员是否存在开设、管理银行账户和印鉴的情况;
- 是否指定专人定期核对银行账户,每月至少核对一次,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如调节不符,是否立即查明原因,及时处理;出纳.
- 人员是否同时从事银行对账单的获取、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的编制等工作;
- 资金收支凭证、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是否有专人复核,并重点对资金支出凭证、银行对账单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核。
6.银行汇票管理
- 是否按票据管理相关制度,建立银行票据备查登记簿;
- 登记簿登记内容是否规范健全;
- 是否定期对银行票据进行盘点。
7.票据及印章管理情况
- 是否明确各种票据的购买、保管、领用、背书转让、注销等环节的职责权限和程序,并专设登记簿进行记录,防止空白票据的遗失和被盗用;
- 是否严格执行银行预留印鉴分人保管、妥善使用的制度,财务专用章是否由专人保管,个人名章是否由本人或其授权人员保管,是否存在一人保管支付款项所需全部印章的情况;
- 印章的保管存放地点是否安全,用章是否履行相关的审批手续并进行登记。
(二)成本费用管理
1.成本费用管理制度建设
获取企业成本费用相关管理制度,分析其是否覆盖企业各项生产经营支出,各项费用标准是否明确,是否符合国家和上级管理部门的要求。
2.成本费用控制审查
- 成本费用是否全部纳入预算管理,有无未经审批的预算外支出;
- 财务部门对各部门的成本费用控制是否到位,监督考核是否落实到位;
- 是否按制度规定执行成本开支的范围和标准,如福利费开支是否符合国家规定、差旅费是否符合标准等。
3.成本费用核算审查
- 成本核算是否符合国家和公司的相关规定,有无将职工薪酬、招待费、会议费等控制费用列入其他成本费用的情况;
- 有无成本费用挂账的情况;有无通过往来账核算收入和成本费用。
(三)资产管理
1.固定资产管理
- 固定资产核算是否符合公司规定;
- 是否设置台账(或卡片),固定资产的取得是否纳入预算管理,车辆购置是否经过上级审批;
- 固定资产的报废、毁损,是否经过技术鉴定,是否报经批准;
- 报废资产的处置程序是否符合制度规定,资产处置收入是否及时入账;
- 财务部是否定期与资产管理部门定期核对、盘点固定资产;
- 是否按照要求购买保险。
2.债权资产管理
- 是否开展账龄分析,定期督促相关部门进行欠费催收;
- 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形成原因,是否存在损失风险;预付账款是否按照合同约定支付;
- 财务核算是否正确,有无成本挂账、对外投资挂账的情况;
- 职工借款是否按照规定及时冲销,有无长期挂账的情况;
- 关注与外单位的往来情况,重点检查是否存在转移国有资产、长期无偿占有国有资金的情况,并检查其合法性、公允性,是否存在损失风险。
(四)收入管理
1.销售收入
- 财务部门是否定期核对应收账款;
- 是否按公司制度对客户进行授信审批;
- 是否存在已发货未开票或者已开票未发货的现象。
2.其他收入
- 资产出租收入、报废资产或废旧物资处置收入及业扩报装收入等其他收入是否及时入账;
- 资产出租是否建立出租台账,财务部门与相关管理部门是否定期核对;
- 财务部门是否定期与营销部门核对业扩报装收入,并与当期的新增用户核对;
- 是否存在收入挂账或收入不入账的情况。
(五)融资管理
- 对外融资是否纳入当年预算;
- 是否编制对外融资方案,是否按制度审核并报经公司领导审批;
- 银行贷款目的和实际使用情况是否一致;
- 企业目前经营情况是否能够保证及时归还银行贷款,抵押物是否存在风险。
(六)预算管理
1.预算管理制度建设
企业是否制定预算管理的相关制度,制定的管理制度是否科学、可行。
2.预算编制和审核
- 预算编制是否遵循“自上而下、自下而上、上下结合、分级编制、逐级审批"的程序;
- 预算是否涵盖被审计单位的所有经营业务活动;预算审核是否有专业人员的参加;
- 预算项目是否细化,是否存在预算项目过粗,不利于执行和考核的情况(如其他费用支出过大) ;
- 是否根据年度预算编制月份预算或季度预算;预算审核时是否考虑公司发展目标和资产经营目标。
3.预算执行和调整
- 经审核批准的预算是否进一步分解细化到各部门(单位),并形成预算责任体系;
- 是否按照预算目标,并结合实际业务活动逐月编制月度资金预算;是否建立预算管理台账;
- 是否按资金预算严格控制各项费用支出;
- 预算外支出是否按照制度规定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
- 预算调整是否经过.上级预算管理部审批。
4.预算分析和考核
- 是否定期召开预算分析会,对月度(季度)预算的执行情况进行全面分析;
- 是否对预算执行中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改进措施和建议;
- 预算考核是否真正得到有效执行,考核结果是否兑现。
关于业务
问题1、主要客户/供应商相关
①成立后当年或次年即成为公司主要客户/供应商、注册资本及/或参保人数极低;②既是客户又是供应商;③主要客户/供应商变动较大;④自然人客户或供应商等,前述情形的上市审核关注程度较高
1.主要核查手段:
企查查等商业网站、公司提供的近两年一期的主要客户及供应商情况表、序时账、合同台账、访谈
2.关注要点:
(1)关于成立后即成为公司主要客户/供应商、注册资本及/或参保人数极低的情形,以供应商为例:应进一步关注:①原因及合理性、与其业务规模是否匹配,交易是否具有真实的商业背景;②供应商选取方式;③新增供应商的合作背景;④定价是否公允;⑤交易对方的基本情况,是否与标的公司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安排;⑥是否仅为公司提供服务;⑦是否符合公司的供应商管理制度。
(2)既是客户又是供应商:应进一步关注:①必要性和合理性,是否符合行业惯例;②具体合作模式,交易是否具有真实的商业背景;③交易对方的基本情况,是否与标的公司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安排;④销售、采购金额及占比,是否对该客户或供应商存在重大依赖,是否影响独立性。
(3)关于主要客户/供应商变动较大的情形,以供应商为例:应进一步关注:①发生原因和合理性、是否符合行业惯例;②对于公司的影响;③交易对方的基本情况,是否与标的公司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安排。
(4)自然人客户或供应商,以供应商为例:应进一步关注:①采购金额、采购内容及占比、商业实质以及定价公允性;②交易对方的基本情况,是否与标的公司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安排;③采购是否真实,是否存在公司向关联自然人采购原料来源于公司的情形。
3.法律提示:
相关事项涉及财务真实性、利益输送、持续经营能力等核心问题的判断;亦属于证券监管机构的重点关注事项,相关情况可能会加剧审核风险。
1.协议处理:
在交易协议中对上述问题进行处理的难度较大,可以考虑:
(1)要求公司建立供应商管理制度等。
(2)在股东会或董事会(如投资方有董事席位)表决机制中设置对应事项的一票否决权。
(3)提示公司后续尽量避免发生上述情形,以免加剧上市审核风险。
问题2、客户/供应商集中度较高
1.关注要点:
(1)客户/供应商集中度较高的原因及合理性,与行业经营特点是否一致,该客户/供应商在行业中的地位情况。
(2)报告期内向第一大客户/供应商的销售情况、合作模式,该客户/供应商的获取方式、定价政策和销售/采购方式。
(3)标的公司与前五大客户/供应商之间是否存在框架性或战略性合作协议,通过何种措施确保业务/采购稳定性与可持续性。
(4)标的公司与前五大客户/供应商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是否对前五大客户/供应商存在重大影响。
(5)是否采取措施降低解决客户/供应商集中度。
2.法律提示:
相关事项涉及持续经营能力、业务经营稳定性等核心问题的判断;亦属于证券监管机构的重点关注事项。
3.协议处理:
在交易协议中对上述问题进行处理的难度较大,可以考虑要求公司制定降低解决客户/供应商集中度的可行措施并予以执行。
问题3、采用经销模式且占比较高
1.关注要点:
(1)报告期内经销收入占比与变动情况、原因。
(2)采用经销模式的原因、代理式还是买断式经销、是否符合行业惯例。
(3)目前经销层级数量、标的公司可以管控到哪一层级、是否会禁止下级经销商再通过经销模式进行销售。
(4)报告期内新增、撤销经销商的数量、变动原因;各层级经销商的数量以及变动情况。
(5)经销商的获取方式、选取标准;报告期内有无经销商专门销售标的公司产品、或主要销售标的公司产品;报告期内有无自然人经销商。
(6)目前销售定价(最终定价)与价格管控机制;不同经销商在销售政策、定价方面是否存在差异;如有差异,具体差异内容与原因。
(7)目前对经销商的管理机制(销售区域划分、串货管理、考核内容与结果、奖励标准与内容、退出经销体系的情形等方面)、有无经销商书面管理制度。
(8)报告期内经销商回款是否存在大量现金和第三方回款。
(9)退换货机制、报告期内退换货率。
(10)报告期内的经销商与标的公司、实际控制人、董监高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是否存在离职员工设立或任职的企业。
2.法律提示:
(1)经销模式的上市审核关注程度较高,上市中介机构需要综合利用:检查交易记录及银行流水记录等、电话访谈、实地走访、发询证函等多种核查方法,对终端销售去向进行穿透核查,以印证销售真实性。
(2)经销模式相关问题更加侧重于财务尽调事项,应与会计师做进一步沟通。
(3)受限于股权投资的尽调手段,对经销商所涉相关法律问题的核查难度较大。
3.协议处理:
(1)在交易协议中,由公司与实际控制人作出专项陈述与保证,承诺其自身、公司董监高、负责销售的相关人员与代理商及客户相关人员及主要负责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资金往来、利益输送或其他利益安排;公司直接、间接股东不存在为前述主体代持股份的情形;公司代理商及其关联方不存在替公司承担成本费用的情形;公司销售合法合规,不存在商业贿赂、不正当竞争等情形。
(2)可以考虑要求公司制定经销商管理制度并予以执行。
问题4、招投标不规范问题
1.关注要点:
公司部分客户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国有企业,需关注:
(1)报告期内招投标、非招投标模式下各自的收入金额及占比,主要客户招标的具体模式、程序、招标主体层级、签约主体范围及报告期内的变化情况,是否存在内部邀请招标。
(2)报告期内业务获取方式是否合法合规,是否存在不满足竞标资质获取项目的情形,报告期内是否存在应履行而未履行招投标程序的情形,如存在,说明相关情况、收入金额及占比,是否构成发行障碍。
(3)业务获取过程中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是否存在合同无效或被撤销风险,是否存在被处罚的风险,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对发行人经营和主营业务的影响。
(4)业务获取过程中是否存在商业贿赂情形,是否存在与关联方共同参与竞标、串标、围标等不正当竞争的情形,发行人为防范商业贿赂建立的以及其他发行人有关业务获取过程的内控措施及其有效性。
注:企查查可以查询部分招投标情况。
2.法律提示:
(1)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并非客户为国有企业的均需履行公开招投标程序:需要履行招投标程序的法定情形通常包括:①如属于特定的工程建设项目,则需适用《招投标法》的相关规定,若达到相应金额标准,则须履行招投标程序。但公开招标的地方采购限额标准并不统一,存在一定地域差异。②从行为主体来看,如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采购,则需适用《政府采购法》相关规定,对使用财政性资金的采购行为,若达到相应限额标准,则须履行招投标程序。
(2)根据《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相关规定:①对于“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即是指因货物或者服务使用不可替代的专利、专有技术,或者公共服务项目具有特殊要求,导致只能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等情形,可以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②对于“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等情形,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③对于“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等情形,可以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受限于股权投资的尽调目的和手段,通常难以核实相关项目是否属于可以采用单一来源方式、竞争性谈判、邀请招标等非公开招标方式采购。
(3)尽管《政府采购法》中规定的适用范围不包括国有企业,但大部分国有企业仍会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执行,此时对《政府采购法》的参照属于采购人的选择,而非该法的强制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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