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市广场舞活动规范管理暂行办法公布(马鞍山市广场舞活动规范管理暂行办法公布)


近日

《马鞍山市广场舞活动

规范管理暂行办法》

印发公布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马鞍山市广场舞活动规范管理暂行办法公布(马鞍山市广场舞活动规范管理暂行办法公布)

《管理办法》共十七条

主要包括五个方面

明确广场舞活动定义

明确广场舞活动的具体要求

明确联动管理机制

明确部门职责分工

明确常态化管理措施

该办法自2024年4月15日起施行

详情如下

马鞍山市广场舞活动规范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市广场舞活动管理,促进广场舞活动健康开展,营造和谐、文明、有序的城市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广场舞是指利用城市广场、公园、街道两侧开阔地带等户外公共场所,使用音响器材开展的以排舞、健身操、搏击操、啦啦操、健身腰鼓、健身秧歌等为主要活动形式的健身娱乐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广场舞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开展广场舞活动,应当遵守公序良俗,遵守道路交通安全、噪声污染防治等相关规定,遵守活动场所规章制度,不得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不得破坏公共秩序。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相关行政部门应充分尊重传统文化和群众审美需求特点,支持群众自发开展具有文化艺术内涵、体现科学健身理念、符合群众审美特点的广场舞活动。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广场舞活动的规范管理工作纳入基层社会治理体系,建立健全政府监管与场地管理、常态巡查与技术监测、自我管理与教育引导有机融合的广场舞活动多元治理模式。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由公安、城管、生态环境、文化旅游、体育、教育、司法行政等部门参加的广场舞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加强信息共享、动态监管和协同配合,协调解决广场舞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 公安机关是广场舞活动噪声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对噪声污染、影响交通安全以及其他扰乱社会治安行为的监督管理。

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对广场舞活动破坏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损坏城市环卫设施等行为的监督管理。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声环境功能区的划分、调整及公布,加强对广场舞活动噪声污染监测和行政执法取证的技术支持和指导。

文化旅游、体育、教育等部门应当加强对广场舞协会等组织的行业监督和指导,推动室内公共活动场所开放,支持群众参与形式多样的健身娱乐活动。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民(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人以及相关社会组织等单位,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广场舞活动管理工作。

第七条 公安机关应当组织对本辖区内广场舞活动进行登记建档。登记内容包括广场舞活动的地点、时间、参与人员的基本情况以及组织者的联系方式。

公安机关应当牵头组建城市管理、生态环境等部门参加的联合执法工作专班,对广场舞噪声扰民的突出区域开展综合整治。

第八条 城市管理等部门应当将广场舞活动纳入广场、公园等场所的日常管理,合理确定广场舞活动的区域、时段、音量,在重点区域安装广场舞噪声自动检测系统,实时监测、公示噪声分贝。

检测到广场舞音量超标时,要通过公园广播喊话等方式对广场舞参与者进行提示提醒;不听劝阻的,通知公安机关立即启动联合执法机制,责令停止噪声扰民行为并依法处置。

第九条 在居住、科学研究、医疗卫生、文化教育、机关团体办公、社会福利等需要保持安静的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开展广场舞活动的,禁止使用高音广播喇叭。

在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或者开展广场舞活动,应当遵守公共场所管理有关活动区域、时段、音量等规定,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噪声污染;不得违反规定使用音响器材产生过大音量。

第十条 居民(村民)委员会指导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人、业主通过制定管理规约或者其他形式,约定本物业管理区域的场地使用范围、活动时段、音量要求等广场舞活动中应注意的事项,由业主共同遵守。

第十一条 中考、高考和国家公祭日等特殊活动期间,不得在学校、居民住宅、图书馆等特殊区域附近开展产生噪声的广场舞活动。市生态环境部门可以对可能产生噪声影响的活动,作出时间和区域的限制性规定,并提前7日向社会公告。

第十二条 在广场舞活动场地需要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或者其他活动时,公共场所管理者应当于活动举办3日前通过发布通告、张贴告示等方式,告知开展广场舞活动的团体、组织和个人,引导其在活动期间选择其他适宜场地开展广场舞活动。

第十三条 与广场舞活动的团体、组织和个人应当自觉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公共设施和公共秩序,遵守社会公德,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随地吐痰、便溺、乱扔废弃物;

(二)损坏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

(三)擅自侵占城市道路或者占用城市绿化用地;

(四)在树木、地面、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上刻画、涂写、张贴;

(五)传播淫秽信息或者进行色情表演;

(六)进行非法宗教活动或者各种邪教、迷信活动;

(七)非法携带危险品进入场地;

(八)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

第十四条 广场舞活动组织者、参与者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五条 广场舞活动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第十六条 在城市广场、公园、街道两侧开阔地带等公共场所开展露天演唱活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4年4月15日起施行。

来源:马鞍山人民政府网站

责任编辑:王雨薇

审核:金鑫

监制:常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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