软件作者做对了什么,从(2021)最高法知民终51号案看软件开发((2019)最高法知民终562号)
(2021)最高法知民终51号案一审原告方即软件作者是在适用GPL协议的软件“OpenWRT”基础上开发的,新的软件并未按照GPL协议发布。虽然被告方在一审、二审阶段均基于GPL协议提出抗辩并提供相关证据,两级法院在判决中均支持了软件作者享有著作权。
是不是说:所有在GPL协议软件基础上二次开发的软件均享有著作权?
源小案认为答案并不是绝对的,“可以享有权利”和“能够举证证明享有权利”是两码事。只有在软件开发过程保证了充分的创新性,并采取了合理的工作方法,才有可能证明自己的权利主张。
通过(2021)最高法知民终51号判决书的分析和学习,抛开这个案件经过了公安机关的刑事侦查,获得很多不利于被告方的口供、笔录和证据外,我们认为以下经验都是每一个开发者能做到的。
1、保存系统、完整的研发记录
在一审判决第一个争议焦点内容中有体现;
2、使用了有特殊意义的标识作为函数名、变量名、文件名、接口名等
在一审判决第二一个争议焦点内容中有体现;
在一审判决记录上海东方计算机司法鉴定所出庭作证答复内容中有体现;
3、能够将独立开发部分分离出来,并且证明在侵权软件中也存在这些独立开发的代码
在一审判决记录的2017年5月23日第三次鉴定报告中有体现(对…非开源源代码的相似性进行司法鉴定)。
软件开发者在开发过程中要持续做好自身合规,律师在代理相关案件时也可以从以上部分关注权利人的权属证据。
源小案认为:这个案子的权利人在证明自身权属过程既惊又险,并且付出了巨大的成本(时间、精力、金钱)才最终证明了自己的权利,一般案件中软件开发者很难如本案中做到面面俱到。因此,软件开发者一定要对于软件开发过程中涉及的开源代码部分审慎再审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