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科研项目申报(上海市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上海市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上海市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为加强上海市科研项目管理,提高科研水平,促进科学技术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上海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上海市科研项目管理,提高科研水平,促进科学技术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上海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负责上海市科研项目的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领导下的上海市科研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科研管理部门”)负责科研项目的管理和实施。
第四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上海市科研项目的管理和实施。
第二章 科研项目的编制
第五条 科研项目的编制应当遵循科学、客观、公正的原则,符合国家、上海市科技发展规划和相关科学技术政策的要求。
第六条 科研项目的编制应当由科研项目负责人和科研管理部门共同进行,并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项目建议书:项目建议书应当包括项目的背景、目的、研究内容、研究范围、预期成果、预算、人员配备、设备设施等方面的信息。
(二)项目可行性分析:项目可行性分析应当包括项目的关键技术、研究内容、研究方法、经济技术指标、进度安排等方面的分析。
(三)项目申请:科研项目申请应当包括项目的名称、研究内容、研究范围、预期成果、预算、人员配备、设备设施等方面的信息。
(四)项目论证:项目论证应当包括对项目申请的审查、评估、咨询等方面的工作。
(五)项目验收:项目验收应当包括对项目内容、进度、质量、成果等方面的检查和评估。
第七条 科研项目的编制完成后,应当由科研项目负责人和科研管理部门进行审核和批准。
第八条 科研项目的预算应当包括科研项目的科研经费、设备设施、人员费用等方面的支出。
第九条 科研项目的进度应当符合科研项目计划书中确定的进度安排。
第十条 科研项目的成果应当符合科研项目计划书中的预期成果。
第三章 科研项目的实施
第十一条 科研项目的实施应当由科研项目负责人和科研管理部门共同负责。
第十二条 科研项目的实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科研项目的实施应当符合科研管理部门制定的科研项目管理相关规定。
(二)科研项目的实施应当遵守国家、上海市的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
(三)科研项目的实施应当符合科研管理部门确定的科研项目进度安排和预算安排。
(四)科研项目的实施应当遵守科研管理部门制定的科研项目质量管理相关规定。
(五)科研项目的实施应当遵守科研管理部门制定的科研项目风险管理相关规定。
(六)科研项目的实施应当遵守科研管理部门制定的科研项目保密相关规定。
第十三条 科研项目的实施完成后,应当由科研项目负责人和科研管理部门进行验收。
第十四条 科研项目的实施过程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科研项目的实施过程中,应当遵守科研管理部门制定的科研项目安全管理相关规定。
(二)科研项目的实施过程中,应当遵守科研管理部门制定的科研项目质量控制相关规定。
(三)科研项目的实施过程中,应当遵守科研管理部门制定的科研项目风险管理相关规定。
(四)科研项目的实施过程中,应当遵守科研管理部门制定的科研项目保密相关规定。
第四章 科研项目的评审
第十五条 科研项目的评审应当由科研项目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进行。
第十六条 评审委员会应当由科研项目负责人、科研管理部门、相关专家和其他人员组成。
第十七条 评审委员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评审委员会应当遵守评审委员会制定的科研项目评审相关规定。
(二)评审委员会应当遵守评审委员会制定的科研项目评审标准。
(三)评审委员会应当遵守评审委员会制定的科研项目评审程序。
(四)评审委员会应当遵守评审委员会制定的科研项目评审结果处理相关规定。
(五)评审委员会应当遵守评审委员会制定的科研项目评审记录保存相关规定。
(六)评审委员会应当遵守评审委员会制定的科研项目评审报告撰写相关规定。
(七)评审委员会应当遵守评审委员会制定的科研项目评审结果使用相关规定。
(八)评审委员会应当遵守评审委员会制定的科研项目评审结果报告撰写相关规定。
(九)评审委员会应当遵守评审委员会制定的科研项目评审结果使用相关规定。
(十)评审委员会应当遵守评审委员会制定的科研项目评审结果报告撰写相关规定。
(十一)评审委员会应当遵守评审委员会制定的科研项目评审结果使用相关规定。
(十二)评审委员会应当遵守评审委员会制定的科研项目评审结果处理相关规定。
(十三)评审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