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科研项目(广东科研项目诚信管理办法)
广东科研项目诚信管理办法
为加强科研项目管理,维护学术诚信,保障科学研究的公正性和客观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法》《科研项目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广东国民政府于2022年1月1日颁布了《广东科研项目诚信管理办法》。
该办法共第一章、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和第六章,明确了科研项目管理的基本原则、科研项目申请和评审程序、科研项目的保密和知识产权管理、科研项目的支付和报酬管理、科研项目的成果管理和评价等方面的管理措施。
其中,第一章明确了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第二章规定了科研项目申请和评审的程序和标准,第三章规定了科研项目的保密和知识产权管理,第四章规定了科研项目的支付和报酬管理,第五章规定了科研项目的成果管理和评价,第六章则明确了法律责任。
该办法的实施,有利于加强科研项目管理,提高科研质量和诚信水平,促进科学技术事业的发展。同时,也应当在实践中不断完善和改进,确保科研项目的诚信管理和运行顺畅。
广东科研项目诚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科研项目管理,维护学术诚信,保障科学研究的公正性和客观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法》《科研项目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广东国民政府管辖范围内的科研项目管理。
第三条 科研项目管理应当遵循诚信、公正、透明的原则,保证科研项目的真实性、可靠性和公正性。
第四条 国民政府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负责科研项目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国民政府科学技术委员会可以委托其他机构负责科研项目管理工作。
第二章 科研项目申请和评审程序
第五条 科研项目申请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一)科研项目申请书的制作;
(二)科研项目的技术报告书的编写;
(三)科研项目的设计方案的评审;
(四)科研项目的论证和评审;
(五)科研项目的验收和评审。
第六条 科研项目申请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科研项目的名称、研究目的、研究内容、研究方案、研究方法、预期成果等;
(二)科研项目的申请人、申请人联系方式等信息;
(三)科研项目的技术报告书的撰写内容。
第七条 科研项目申请书应当由申请人负责撰写,申请人应当保证申请书的真实性、可靠性和公正性。
第八条 科研项目申请书应当经过委员会的评审,委员会应当指定专人负责评审。
第九条 科研项目申请书评审合格的,委员会应当签署意见,并提交国民政府科学技术委员会审批。
第十条 科研项目申请经国民政府科学技术委员会审批合格的,申请人可以提交验收申请。
第十一条 科研项目验收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一)科研项目的技术报告书的验收;
(二)科研项目的设计方案的验收;
(三)科研项目的论证和评审的验收;
(四)科研项目的验收申请。
第十二条 科研项目验收合格的,委员会应当签署意见,并提交国民政府科学技术委员会审批。
第十三条 科研项目验收申请经国民政府科学技术委员会审批合格的,申请人可以提交成果鉴定申请。
第十四条 科研项目成果鉴定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一)科研项目的技术报告书的鉴定;
(二)科研项目的设计方案的鉴定;
(三)科研项目的论证和评审的鉴定。
第十五条 科研项目成果鉴定应当由委员会指定专人负责鉴定。
第十六条 科研项目成果鉴定结果应当经过专家论证和委员会审批。
第三章 科研项目的保密和知识产权管理
第七条 科研项目的保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保护科研项目的真实性、可靠性和公正性;
(二)保护科研项目的知识产权;
(三)保护科研项目的技术秘密。
第八条 科研项目的知识产权包括技术成果的知识产权、研究成果的知识产权、知识产权等。
第九条 科研项目的保密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一)科研项目的技术报告书的保密;
(二)科研项目的设计方案的保密;
(三)科研项目的论证和评审的保密。
第十条 科研项目的知识产权管理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一)科研项目的技术成果的知识产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