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劳动合同规定最新(北京市劳动合同管理规定)

北京市劳动合同管理规定

为加强劳动合同管理,维护劳动者权益,北京市劳动合同管理规定于2019年12月18日市政府第10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

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北京市劳动合同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劳动合同管理,规范劳动合同履行,维护劳动者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管理规定。

第二条 劳动合同应当由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并依法签订。

第三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下列内容:

(一)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学历、职业、工作单位、住所和联系方式,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约定劳动岗位、工作内容、劳动时间、劳动条件和劳动权利、义务;

(三)用人单位确定的工资和福利待遇;

(四)用人单位约定的保密义务;

(五)用人单位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 劳动合同期限自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法签订之日起计算。

第五条 劳动合同应当载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基本信息,以及劳动合同的期限、地点、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和劳动权利、义务等内容。

第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劳动合同文本管理制度,定期检查、审核劳动合同文本,确保劳动合同文本内容完整、准确、规范。

第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提供劳动保护用品和安全保障措施,保护劳动者的人身安全和劳动权益。

第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约定劳动仲裁和诉讼事项,并提供相应的仲裁和诉讼便利。

第九条 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并记录缴纳情况。

第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履行劳动合同义务,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 劳动合同到期或者依法终止,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并依法履行续订劳动合同的义务。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劳动合同履行监督机制,对劳动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测和检查,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罚。

第十四条 劳动合同管理规定由市政府相关部门负责实施。

第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的,由市政府相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罚。

第十六条 本管理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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