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制度(安全生产会议管理规定)
安全生产会议管理规定
为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保障生产经营场所的安全生产,加强安全管理,提高安全意识,促进生产经营场所安全文化建设,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 安全生产会议是指由生产经营场所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组成的会议,旨在总结安全生产经验,查找安全生产问题,制定安全生产措施,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第三条 安全生产会议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制定安全生产计划和措施;
(二)总结安全生产经验和教训;
(三)查找安全生产问题和隐患;
(四)确定安全生产措施和措施实施的时间、地点、责任人;
(五)听取生产经营场所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的意见和建议;
(六)对安全生产问题和隐患进行评估和处理。
第四条 安全生产会议应当由生产经营场所管理人员或者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主持。
第五条 安全生产会议应当邀请相关专家、学者、技术人员等参加。
第六条 安全生产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以备查。
第七条 安全生产会议的决定应当经过讨论,并形成会议纪要。
第八条 安全生产会议的决定应当由生产经营场所管理人员或者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执行。
第九条 安全生产会议记录应当由参会人员签字确认,并将会议记录保存备查。
第十条 安全生产会议应当定期召开,不得少于每周一次。
第十一条 安全生产会议的内容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不得涉及敏感话题。
第十二条 生产经营场所应当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并定期进行修订。
第十三条 生产经营场所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档案,并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
第十四条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经验,并定期进行培训和考核。
第十五条 生产经营场所应当配备必要的安全设备、工具和材料,并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
第十六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扰、阻挠安全生产会议的召开和执行。
十七条 生产经营场所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十八条 本管理规定由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的人民政府安全生产主管部门负责实施。
第九条 本管理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安全生产会议管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