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分包合同管理办法最新(工程分包合同管理办法)

工程分包合同管理办法

为规范工程分包合同管理工作,保障工程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了《工程分包合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工程分包合同管理工作,保障工程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工程分包的各方。

第三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分包合同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分包合同的订立

第四条 分包人应当与转包人签订书面分包合同,明确分包工程的范围、工程内容、工程进度、工程费用、质量要求、保密条款、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五条 分包人应当与承揽人签订书面分包合同,明确承揽人的资质、能力和分包范围、工程进度、工程费用、质量要求、保密条款、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六条 分包合同应当由双方签字盖章生效,并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七条 分包合同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分包工程的名称、数量、规模、范围、工程进度、工程费用、质量要求、交付日期等;

(二)转包人和承揽人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三)分包工程的资金来源、使用情况;

(四)分包工程的承包方式、承包范围、承包期限;

(五)分包工程的质量标准、安全要求、环境保护要求;

(六)分包工程的交付方式、交付日期;

(七)分包工程的变更、洽商等事项的约定;

(八)其他约定事项。

第八条 分包合同应当由双方盖章或者签字,或者由双方盖章并签字后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九条 分包合同的变更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并经过双方协商一致。

第十条 分包合同的终止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并经过双方协商一致。

第十一条 分包人应当对承揽人履行包修、包换、包退等义务。

第十二条 分包人应当对转包人履行通知、协助、配合等义务。

第十三条 分包人应当遵守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有关分包工程的规定,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

第十四条 分包人不得将分包工程转包给其他人,不得违法分包或者分派任务。

第十五条 分包人不得与承揽人约定转包、分包等事项。

第十六条 分包人应当与承揽人协商一致,选择适当的方式对工程进行分包。

第七章 法律责任

十七条 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按照分包合同金额的5%予以罚款,罚款金额不得超过10000元。

十八条 违反前款规定的,承揽人、分包人还可以依法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章 附则

第十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一条 本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管理办法制定相应的规定。

第十三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工程分包的各方。

第十四条 分包人应当遵守本管理办法的规定,与转包人、承揽人签订书面分包合同,并依法履行义务。

第十五条 分包人应当遵守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有关分包工程的规定,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

第十六条 分包人不得将分包工程转包给其他人,不得违法分包或者分派任务。

第七十七条 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按照分包合同金额的5%予以罚款,罚款金额不得超过10000元。

第八十七条 违反前款规定的,承揽人、分包人还可以依法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十七条 本管理办法中的术语含义如下:

(一)工程:指用于建造建筑物、道路、桥梁、隧道、机场、港口、水坝、水利工程等的建筑物、道路、桥梁、隧道、机场、港口、水坝、水利工程等。

(二)转包人:指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给其他人的建筑物、道路、桥梁、隧道、机场、港口、水坝、水利工程等的承包方。

(三)承揽人:指接受转包人的转包,从事承包工程的建筑物、道路、桥梁、隧道、机场、港口、水坝、水利工程等的承包方。

(四)分包范围:指分包人可以将承包的工程部分或者全部转包给其他人,并承担相应责任的工程范围。

(五)分包期限:指分包人可以将承包的工程部分或者全部转包给其他人,并承担相应责任的承包期限。

(六)分包质量:指分包人可以将承包的工程部分或者全部转包给其他人,并承担相应责任的工程的质量。

(七)分包费用:指分包人可以将承包的工程部分或者全部转包给其他人,并承担相应责任的工程的费用。

(八)分包变更:指分包人可以将承包的工程部分或者全部转包给其他人,并承担相应责任的工程的变更、洽商等事项。

(九)分包合同:指分包人与转包人、承揽人签订的书面分包合同。

(十)转包合同:指转包人与承揽人签订的书面分包合同。

(十一)承揽合同:指承揽人与雇主签订的书面分包合同。

(十二)分包合同的解除:指分包人因某种原因,与承揽人、转包人协商一致,解除分包合同。

(十三)分包合同的终止:指分包人因某种原因,与承揽人、转包人协商一致,终止分包合同。

(十四)分包合同的仲裁:指分包人因某种原因,与承揽人、转包人协商一致,申请仲裁。

(十五)分包合同的诉讼:指分包人因某种原因,与承揽人、转包人协商一致,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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