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合同管理办法规定(承揽合同管理办法)
承揽合同管理办法
为加强承揽合同管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 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根据承揽任务的要求,向受体提供劳动力、技术和材料,并约定货物或者服务交付、报酬、结算等内容的合同。
第二条 承揽合同应当遵循公平、诚信、合法、有效的原则。
第三条 承揽合同的内容包括:
(一)承揽任务的描述;
(二)承揽人提供劳动力、技术和材料的要求;
(三)货物或者服务交付的时间、地点、方式;
(四)报酬的标准和计算方法;
(五)结算方式;
(六)其他约定事项。
第四条 承揽合同的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承揽合同。
第五条 承揽合同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承揽任务的描述;
(三)承揽人提供劳动力、技术和材料的要求;
(四)货物或者服务交付的时间、地点、方式;
(五)报酬的标准和计算方法;
(六)结算方式;
(七)其他约定事项。
第六条 承揽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七条 承揽合同的变更、转让、解除等事项由当事人协商约定,也可以根据承揽合同的内容由合同中的违约条款或者解除合同条款约定。
第八条 承揽合同的效力受法律保护。
第九条 承揽人应当履行向受体交付货物或者服务的义务。
第十条 受体应当履行接受承揽人提供货物或者服务的义务。
第十一条 承揽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
第十二条 承揽人应当按照约定保守货物或者服务的秘密。
第十三条 承揽人不得故意损坏货物或者服务。
第十四条 承揽人不得擅自变更、解除合同或者终止承揽任务。
第十五条 承揽人应当按照约定完成承揽任务,不得违法干扰受体的正常工作。
第十六条 受体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并承担相应责任。
十七条 承揽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消灭的,应当及时终止承揽合同,并按照承揽合同的约定处理。
十八条 承揽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被依法确认为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应当及时终止承揽合同,并按照承揽合同的约定处理。
第九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条 承揽合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管理办法施行前订立的承揽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本管理办法的规定履行义务。
第十六条 本管理办法施行前已经依法订立的承揽合同,当事人应当遵循本管理办法的规定履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