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审批管理办法
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审批管理办法
为加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规划和管理,保护生态环境,保障公众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如下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审批管理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规划和管理。
二、规划编制
(一)规划编制的原则
1. 保护优先,生态优先,资源利用优先,环境保护优先,可持续发展优先。
2. 以保护生态环境和生物多样性为主,兼顾保护生态功能和经济功能。
3. 坚持科学性、民主性、规范性、可操作性相结合。
4. 以保护野生动植物及其栖息地、水源、土壤和大气为主要目的。
(二)规划编制程序
1. 保护区规划编制机构应当由保护区所在地人民政府或者其有关部门组织编制。
2. 保护区规划编制机构应当对保护区的环境、资源、生态等情况进行专题调研,并向相关部门征求意见和建议。
3. 保护区规划编制机构应当提交规划编制方案,由相关部门审核,并征求公众意见。
4. 相关部门应当对规划编制方案进行审核,并提出反馈意见。
5. 保护区规划编制机构应当对反馈意见进行修改,并向相关部门提交审核结果。
6. 相关部门应当对规划编制结果进行审核,并决定是否通过审核。
(三)规划编制标准
1. 保护区规划应当符合环境保护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 保护区规划应当符合生态系统保护、水资源保护、土地利用规划等相关规定。
3. 保护区规划应当符合可行性研究、环境影响评价、资源调查、技术评估等相关规定。
三、审批程序
(一)保护区规划的审批应当由保护区所在地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负责。
(二)保护区规划的审批程序如下:
1. 保护区规划编制机构应当提交规划编制方案,由相关部门审核。
2. 相关部门应当对规划编制方案进行审核,并提出反馈意见。
3. 保护区规划编制机构应当对反馈意见进行修改,并向相关部门提交审核结果。
4. 相关部门应当对规划编制结果进行审核,并决定是否通过审核。
5. 保护区所在地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对规划编制结果进行审批。
(三)审批结果应当公开发布,并接受监督。
四、法律责任
(一)违反该办法规定,未按照规划编制程序进行规划编制的,由相关部门责令停止规划编制工作,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二)违反该办法规定,规划编制结果未经过相关部门审核的,由相关部门责令重新编制规划,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三)违反该办法规定,规划编制过程中未征求公众意见的,由相关部门责令重新编制规划,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四)违反该办法规定,规划成果未公开发布或者拒绝公开发布的,由相关部门责令公开发布,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