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向委托项目管理办法
定向委托项目管理办法
为规范定向委托项目的管理,提高项目管理水平和质量,保障项目顺利完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项目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的定向委托项目的管理。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由项目管理专业机构和相关机构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实施。
第三条 本管理办法应当遵循科学、规范、高效、公正的原则,促进项目管理的健康发展。
第二章 项目管理专业机构
第四条 项目管理专业机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具有相应的项目管理知识和能力;
(三)具有完善的项目管理流程和制度;
(四)具有足够的资源支持和保障。
第五条 项目管理专业机构应当与项目单位签订项目管理合同,明确项目管理专业机构和项目单位的职责和义务。
第六条 项目管理专业机构应当与相关专家、学者、机构等建立合作关系,提高项目管理水平和质量。
第七条 项目管理专业机构应当定期对项目管理流程和制度进行优化和改进,确保项目管理的规范和高效。
第三章 项目单位
第八条 项目单位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相应的业务和管理资格;
(二)具有相应的项目管理能力和资源;
(三)具有完善的项目管理流程和制度;
(四)具有足够的人员和资源支持。
第九条 项目单位应当与项目管理专业机构签订项目管理合同,明确项目管理专业机构和项目单位的职责和义务。
第十条 项目单位应当加强对项目管理专业机构的管理和监督,确保项目管理专业机构按照项目管理流程和制度进行项目管理。
第十一条 项目单位应当与相关专家、学者、机构等建立合作关系,提高项目管理水平和质量。
第四章 项目管理流程
第十二条 项目管理流程应当包括以下环节:
(一)项目前期准备;
(二)项目规划与设计;
(三)项目执行;
(四)项目监控与评估。
第十三条 项目管理流程应当遵循科学、规范、高效、公正的原则,促进项目管理的健康发展。
第十四条 项目管理流程应当与项目管理专业机构和项目单位的实际需求相适应,确保项目管理的规范和高效。
第五章 项目管理监督
第十五条 项目管理专业机构和项目单位应当加强对项目管理的监督,确保项目管理流程和制度得到有效执行。
第十六条 项目管理专业机构和项目单位应当定期进行项目管理检查和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确保项目管理的规范和高效。
第六章 法律责任
十七条 项目管理专业机构和项目单位违反本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的,由相关部门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十八条 项目管理专业机构和项目单位拒绝或者逃避管理监督的,由相关部门对项目管理专业机构和项目单位进行处罚。
第九章 附则
第十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一条 本管理办法由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管理办法中的具体规定应当与相关法律法规相符合。
第十三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的定向委托项目的管理。
第十四条 本管理办法中的术语和定义应当按照相关标准进行。
第十五条 本管理办法中的表格和流程应当符合相关标准。
第十六条 本管理办法中的未尽事宜,由相关部门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十七条 本管理办法的解释权属于相关部门。
参考文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项目管理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