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工会管理办法2023

广西工会管理办法2023

为加强广西工会工作,促进工会组织建设和工会会员权益保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广西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广西工会工作,推进工会组织建设和工会会员权益保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广西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广西工会是指广西各级工会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内设立的组织,负责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推动经济和社会发展,促进职工队伍稳定和职工利益保障。

第三条 广西工会工作的原则是: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以职工利益为中心,民主管理,依法维权,服务职工,创新管理,促进工会组织和工会会员的广泛参与和民主管理。

第四条 广西工会工作的目标:建立和完善广西工会组织,推动工会组织建设和工会会员权益保障,加强工会工作力度,提高工会工作水平,为建设壮美广西、实现中国梦作出新的贡献。

第二章 组织和管理

第五条 广西工会由各级工会组织和各级工会会员组成。

第六条 各级工会按照行政区划设立,由上级工会指导和监督。

第七条 各级工会的主要职责:

(一)宣传、贯彻宪法和法律、法规,落实国家和自治区有关工会工作的政策、措施和要求。

(二)组织职工学习国家和自治区有关工会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开展职工职业道德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提高职工素质。

(三)开展职工维权工作,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职工队伍稳定和职工利益保障。

(四)组织工会会员参加各类培训和学习,提高会员的素质和技能。

(五)开展工会活动,丰富职工文化生活,提高职工生活质量。

(六)加强与政府部门、企业、社会组织和社会各界的联系,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

(七)管理工会经费,确保工会工作经费的收支平衡,主要用于工会工作。

(八)开展工会工作的调查、审计和评估,确保工会工作的规范和有序。

(九)指导和监督各级工会组织和工会会员的工作,对各级工会组织和工会会员的工作进行考核评估。

第八条 各级工会应定期召开工会会议,制定工作计划,协调各项工作,确保工会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九条 各级工会应建立和完善会员档案,加强对会员的管理和服务,为会员提供便捷的服务。

第十条 各级工会应加强对工会干部的培训和管理,提高工会干部的素质和能力。

第十一条 各级工会应建立健全工会组织管理制度,加强对工会组织的管理和监督,确保工会工作的规范化和有序化。

第十二条 各级工会应加强与政府部门、企业、社会组织和社会各界的联系,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提高工会工作的质量和水平。

第三章 经费和资产管理

第十三条 广西工会经费属于人民团体经费,主要用于工会工作。

第十四条 各级工会应建立健全经费管理制度,加强对经费的管理和监督,确保经费的正确使用和分配。

第十五条 各级工会应加强对工会经费的使用和管理,主要用于工会工作,包括开展职工维权工作、组织职工培训、开展工会活动、管理工会经费等。

第十六条 各级工会应加强对工会资产的管理,建立工会资产管理制度,加强对工会资产的维护和保养,确保工会资产的安全、完整和有效。

第十七条 各级工会应加强对工会资产的评估和管理,对各级工会资产进行定期检查和审计,确保工会资产的安全和有效。

第十八条 各级工会应加强对工会干部的培训和管理,提高工会干部的素质和能力,确保工会干部的正确使用和分配。

第四章 终止和离职

第十九条 各级工会应根据工会工作的需要和实际情况,决定是否终止工会组织,并制定终止工会组织的方案。

第二十条 各级工会终止工会组织时,应通知工会会员,并办理会员离会手续。

第二十一条 各级工会终止工会组织时,应妥善保管工会资产,并确保安全、完整和有效。

第二十二条 各级工会终止工会组织时,应做好工会工作的交接和整理工作,确保工会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二十三条 各级工会终止工会组织时,应做好工会干部的交接和管理工作,确保工会干部的正确使用和分配。

第二十四条 各级工会终止工会组织时,应做好工会工作的评估和管理,对各级工会工作进行考核评估。

第二十五条 各级工会终止工会组织时,应做好工会资产的评估和管理,对各级工会资产进行定期检查和审计,确保工会资产的安全和有效。

第二十六条 各级工会终止工会组织时,应做好工会干部的离职手续,确保工会干部的正确使用和分配。

第二十七条 各级工会终止工会组织时,应做好工会工作的交接和整理工作,确保工会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二十八条 各级工会终止工会组织时,应做好工会资产的评估和管理,对各级工会资产进行定期检查和审计,确保工会资产的安全和有效。

第二十九条 各级工会终止工会组织时,应做好工会干部的离职手续,确保工会干部的正确使用和分配。

第三十条 各级工会终止工会组织时,应做好工会工作的评估和管理,对各级工会工作进行考核评估。

第三十一条 各级工会终止工会组织时,应做好工会资产的评估和管理,对各级工会资产进行定期检查和审计,确保工会资产的安全和有效。

第三十二条 各级工会终止工会组织时,应做好工会干部的离职手续,确保工会干部的正确使用和分配。

第三十三条 各级工会终止工会组织时,应做好工会工作的交接和整理工作,确保工会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三十四条 各级工会终止工会组织时,应做好工会资产的评估和管理,对各级工会资产进行定期检查和审计,确保工会资产的安全和有效。

第三十五条 各级工会终止工会组织时,应做好工会干部的离职手续,确保工会干部的正确使用和分配。

第三十六条 各级工会终止工会组织时,应做好工会工作的评估和管理,对各级工会工作进行考核评估。

第三十七条 各级工会终止工会组织时,应做好工会资产的评估和管理,对各级工会资产进行定期检查和审计,确保工会资产的安全和有效。

第三十八条 各级工会终止工会组织时,应做好工会干部的离职手续,确保工会干部的正确使用和分配。

第三十九条 各级工会终止工会组织时,应做好工会工作的交接和整理工作,确保工会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四十条 各级工会终止工会组织时,应做好工会资产的评估和管理,对各级工会资产进行定期检查和审计,确保工会资产的安全和有效。

第四十一条 各级工会终止工会组织时,应做好工会干部的离职手续,确保工会干部的正确使用和分配。

第四十二条 各级工会终止工会组织时,应做好工会工作的评估和管理,对各级工会工作进行考核评估。

第四十三条 各级工会终止工会组织时,应做好工会资产的评估和管理,对各级工会资产进行定期检查和审计,确保工会资产的安全和有效。

第四十四条 各级工会终止工会组织时,应做好工会干部的离职手续,确保工会干部的正确使用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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