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住建厅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浙江省住建厅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为规范科研项目管理,提高科研项目质量,加强学术诚信,浙江省住建厅制定了《浙江省住建厅科研项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2023年1月1日正式实施。
《办法》对科研项目的管理内容、程序、责任等方面作出了详细说明,包括科研项目的类型、来源、申请与审批、实施与结题、成果评价等方面。同时,《办法》还明确了科研项目管理单位的职责和权限,以及科研诚信的基本要求,以确保科研项目的规范管理和监督。
《办法》的实施,对于加强浙江省科研项目管理,提高科研项目质量,促进学术诚信,具有重要的意义。未来,浙江省住建厅将继续加强对科研项目的管理和监督,推动科研项目的规范发展和学术诚信的不断提升。
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科研项目管理,提高科研项目质量,加强学术诚信,浙江省住建厅制定了《浙江省住建厅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第二条 科研项目是指由浙江省住建厅(或其委托的科研单位)组织或者资助,用于研究、开发、测试或者验证科学技术问题的项目。
第三条 浙江省住建厅(或其委托的科研单位)负责科研项目的管理和指导。
第四条 科研项目管理应当遵循科学、规范、公正、透明的原则,确保科研项目的规范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 科研项目的类型和来源
第五条 科研项目分为政府资助项目、企业资助项目、个人项目和联合项目。
政府资助项目是指由政府部门或者其委托的科研单位资助的科研项目。
企业资助项目是指由企业资助的科研项目。
个人项目是指由个人资助的科研项目。
联合项目是指由多个单位联合资助的科研项目。
第六条 科研项目的来源包括:
(一)政府资助项目;
(二)企业资助项目;
(三)个人项目;
(四)联合项目。
第七条 科研项目应当由科研项目管理单位进行申请和审批。科研项目管理单位应当填写《浙江省住建厅科研项目申请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三章 科研项目的申请与审批
第八条 科研项目应当由科研项目管理单位进行申请和审批。科研项目管理单位应当填写《浙江省住建厅科研项目申请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九条 申请科研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科研项目属于科学技术研究范围;
(二)科研项目属于浙江省住建厅(或其委托的科研单位)资助范围;
(三)科研项目管理单位具有相应的管理权限;
(四)科研项目管理单位已经对科研项目进行了充分的前期策划和研究。
第十条 科研项目管理单位应当对科研项目进行审核,并确保科研项目符合《办法》的要求。科研项目管理单位应当自审核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并告知申请人。
第十一条 科研项目管理单位应当将科研项目申请和审批结果告知申请人,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四章 科研项目的实施与结题
第十二条 科研项目实施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科研项目实施单位应当与科研项目管理单位签订相应的合同,明确科研项目实施的内容、期限、方式、责任等;
(二)科研项目实施单位应当保证科研项目实施过程的规范性和安全性;
(三)科研项目实施单位应当对科研项目实施结果进行评估,确保科研项目的质量。
第十三条 科研项目结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科研项目结题单位应当对科研项目结题过程进行审核,并确保科研项目结题符合《办法》的要求;
(二)科研项目结题单位应当将科研项目结题结果提交科研项目管理单位,科研项目管理单位应当对科研项目结题结果进行审核;
(三)科研项目结题单位应当将科研项目结题结果告知申请人。
第十四条 科研项目结题应当符合下列期限:
(一)政府资助项目结题时间不得超过三年;
(二)企业资助项目结题时间不得超过两年;
(三)个人项目结题时间不得超过两年;
(四)联合项目结题时间不得超过两年。
第十五条 科研项目结题单位应当对科研项目结题结果进行审核,并确保科研项目结题符合《办法》的要求。科研项目结题单位应当自审核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并告知申请人。
第五章 科研项目的成果评价
第十六条 科研项目的成果评价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科研项目的成果应当具有实际应用价值;
(二)科研项目的成果应当符合学术规范和标准;
(三)科研项目的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