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工会经费(工会筹备金)收缴管理办法
江苏省工会经费(工会筹备金)收缴管理办法
为加强江苏省工会经费(工会筹备金)的管理,规范工会经费的收缴和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其他相关法规,江苏省政府制定了《江苏省工会经费(工会筹备金)收缴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江苏省工会经费(工会筹备金)的管理,规范工会经费的收缴和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其他相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江苏省工会经费(工会筹备金)属于江苏省政府和各级工会的经费,用于支持和保障工会工作。
第三条 各级工会应当建立健全经费收缴和使用制度,确保经费的使用符合实际需要和规定。
第四条 各级工会经费(工会筹备金)的收缴和使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自觉接受政府和社会的监督。
第二章 收缴
第五条 各级工会应当定期开展经费收缴工作,具体办法由各级工会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第六条 各级工会经费(工会筹备金)的收缴可以采取多种方式,包括:
(一)由会员自愿上交;
(二)通过集体讨论,确定收缴比例;
(三)通过社会捐赠等。
第七条 各级工会经费(工会筹备金)的收缴比例应当符合当地实际情况,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第八条 各级工会经费(工会筹备金)的收缴方式应当公开透明,并向会员说明。
第九条 各级工会应当建立经费收缴记录,实行定期核对制度,确保经费的使用符合规定。
第十条 各级工会应当定期向上级工会报告经费收缴情况,接受上级工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十一条 各级工会经费(工会筹备金)的收缴和使用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其他相关法规的规定。
第三章 使用
第十二条 各级工会经费(工会筹备金)应当用于支持和保障工会工作,包括:
(一)支持和组织会员开展工会活动;
(二)支持和组织工会会员开展劳动竞赛和技能提升活动;
(三)支持和组织工会会员参加社会保险和福利保障;
(四)支持和组织工会会员开展学习型组织和学习型团队建设;
(五)支持和组织工会会员进行职业技能培训和素质教育。
第十三条 各级工会经费(工会筹备金)的使用应当符合实际需要和规定,不得浪费和滥用。
第十四条 各级工会经费(工会筹备金)的使用应当接受政府和社会的监督。
第四章 监督
第十五条 各级工会应当建立健全经费监督制度,加强对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
第十六条 各级工会应当定期向会员公布经费使用情况,接受会员的监督。
第十七条 各级工会应当建立经费使用情况报告制度,定期向上级工会报告经费使用情况,接受上级工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十八条 各级工会应当建立经费收缴和使用考核制度,对经费收缴和使用情况进行定期考核,考核结果应当作为各级工会领导层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各级工会经费(工会筹备金)的收缴和使用行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否则,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各级工会经费(工会筹备金)的收缴和使用行为应当公开透明,否则,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各级工会经费(工会筹备金)的收缴和使用行为应当符合实际需要和规定,否则,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七条 本办法适用于江苏省各级工会经费(工会筹备金)的收缴和使用。
第八条 本办法由江苏省政府和各级工会共同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